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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2018-11-14 16:13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当前师资队伍现状,对原《关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十百千计划”的实施意见》与《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文件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不断完善国内国外、学历非学历教育培训制度,形成多形式、多层次、重实效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以人才强校战略为出发点,以学科建设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

二、培养培训原则

(一优化结构,质量并重。着眼学校近期需求和长远战略需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访学,以访学促考博,提升学历水平,优化队伍结构,实现既要数量充足,又要质量优良的师资队伍。

(二)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学校制定三年期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各二级院系(部)结合本部门实际,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科学拟定年度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按计划有序择优派出。派出学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人数的10%。

(三)加大经费投入,待遇适度倾斜。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全面提高外出学习人员待遇,对读博期间及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的教师在待遇上予以倾斜。

(四)强化考核,合约管理。加强培养培训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培养培训期间工作内容、服务年限及权责义务,以增强师资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师资培养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培养培训形式

(一)学历学位提升培养

学历学位提升培养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鼓励教师以定向就业形式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岗位培养培训

岗位培养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进修学者、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新教师岗前培训及网络培训等。岗位培养培训申请期限为12个月、24个月。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把政治品格和师德师风作为外派培养培训遴选的首要标准。申请培养培训的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近两年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潜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报考博士研究生(包括赴国外攻读学位)条件

1.须在本校工作满1年,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攻读博士研究生专业可不受所从事专业限制。

3.教师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鼓励报考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世界大学排名、ARWU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院校(最新标准,以下简称排名前100院校)。如报考国(境)外其他院校,须提交报考申请,经二级院系、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国内访问学者及课程进修条件

1.青年骨干访问学者申报条件: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有突出的创新能力或培养潜力。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且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

2.一般国内访问学者和课程进修申报条件: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

(四)申请国(境)外访学研修条件

1.原则上在我校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三年及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协调能力,能胜任国外研究工作;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副高及以上职称;

4.外语达到国家、省级或地市级留学标准条件者优先派出;

5.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位,同等条件下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者优先;

6.已享受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研修者,回校工作须满5年,且在近5年内,主持有国家级课题或主持并完成省级课题,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长治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SSCI、EI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五)新到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各类毕业生,未参加过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及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新调入教师,均应参加由山西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六)原则上教师两次申请脱产岗位培养培训间隔须在3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和学校其他有关培养培训的规定。

(八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

五、申请流程

1.学校选送培养培训。人事处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或学校联系落实的培训项目,结合年度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向全校公布选送培养培训名额及条件,各二级院系(部)按照要求进行推荐,人事处根据学科发展需求,提出拟选派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自行申报培养培训。由个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申请表》(一式两份)。二级院、系(部)根据本部门师资培养培训计划、申请者现实表现、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等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为新教师必修培训项目,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报名,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

六、培养培训经费

对于上级部门已经明确规定进修学费支付方式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各项费用支付方式的各类培养培训,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历学位提升培养

1.攻读国内或国(境)外(排名前100院校)的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

学费:学校承担总额不超过8万元,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学习期间的往返路费:教师在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学校承担学习期间一学年两趟的往返路费,路费标准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教师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学校承担学习期间一学年一趟的往返路费,但承担总费用不超2万元,超出费用自行承担。

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教师在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必须在该单位住宿,未安排住宿的,学校承担住宿费上限一类地区每月1500元、二类地区每月1000元。教师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境外居住时间超过12个月的,住宿补助1万元;居住时间在6个月至12个月内的,住宿补助5000元;居住时间少于6个月的,住宿补助3000元;因疫情等原因未外出的不予发放住宿补助。

学费、学习期间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在教师获得学历或学位证返校报到后,经考核合格统一凭票报销。其他费用自行承担。

2.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攻读国(境)外其他院校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不承担学费、学习期间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

3.教师毕业后逾期不返校者,按照协议等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编制的临床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学费、学习期间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如获得附属医院资助,学校不予资助;未获得附属医院资助的,凭附属医院证明,学校按照校内教师培养培训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5.教师脱产攻读双证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学校每人提供10万元的“专项助研经费”。“专项助研经费”用于教师本人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及返校后的学习、研究和生活资助。“专项助研经费”的拨付方式: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当年,凭录取通知书及培养协议书获得“专项助研经费”5万元;取得博士学历及学位返校工作后再获得“专项助研经费”5万元。

教师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毕业后取得单证)、非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每人提供5万元的“专项助研经费”。“专项助研经费”用于教师本人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及返校后的学习、研究和生活资助。“专项助研经费”的拨付方式:教师取得博士学历及学位返校工作后获得“专项助研经费”5万元。

(二)岗位培养培训

1.教师参加博士后研究,学校承担一年两趟往返路费(按学校差旅费标准),住宿费凭票报销。其他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2.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单科进修、新开课程进修等,经考核合格后学校承担培训费(培训费总额一般不超过2万)和学习期间的一年两趟往返路费(按学校差旅费标准),住宿费凭票报销。

3.教师参加国(境)外访学研修,学校承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体检费,学校资助者除以上费用外,学校报销1次往返国际机票(总费用不超1万元)。

4.专任教师首次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所需培训费由学校全额承担,其费用自理。

5.国内岗位培养培训,住宿费上限一类地区每月1500元、二类地区每月1000元(培养培训单位安排住宿须在该单位住宿)。

七、岗位与待遇

(一)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1.以定向就业形式攻读博士研究生(含不享受附属医院资助政策的学校编制临床教师)

学校保留其学习期间的人事关系,享受基本工资、保留津贴、基础绩效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读期间,享受校内绩效工资,具体标准:高级职称2000元/月、中级职称1500元/月、助理级职称1000元/月。

2.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攻读国(境)外其他院校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保留其学习期间的人事关系,享受基本工资、保留津贴、基础绩效工资,停发奖励绩效工资、校内绩效工资及福利。

3.学习期满,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含攻读博士学位单证)者,按每人每月1000元预发博士生活津贴,年度科研业绩排名居所在院系专任教师前30%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博士生活津贴;年度科研业绩排名居所在院系专任教师前30%-50%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博士生活津贴,年度科研业绩排名居所在院系专任教师50%后的教师,不予发放博士生活津贴。引进博士合同期内按每月2000元发放博士生活津贴。合同期满后,执行以上规定。

(二)非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非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需完成本职工作,参加日常和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学习期间所聘岗位待遇不变,参加课程考试、完成课题实验、论文答辩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校内岗位绩效工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除,业绩绩效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累计超过3个月但不满6个月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执行校内绩效事假工资待遇,扣发年岗位绩效工资的50%,业绩绩效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学习期间停发奖励绩效工资,校内绩效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正高职称2000元/月,副高职称1200元/月,中级职称800元/月,助理级职称500元/月。

(三)国内博士后研究

1.教师以定向委培(不调档、全脱产)方式进站,不转人事关系,博士后研究期间保留工资和福利待遇,校内绩效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正高职称4000元/月,副高职称2500元/月,中级职称1600元/月。

2.以统招统分(调档、全脱产)方式进站,办理人事档案和工资转移等手续,学校停发工资,由设站单位按国家和设站单位相关政策发放工资及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

(四)国(境)外访学研修

1.获国家、山西省公派留学计划资助者,对该类教师除国家和山西省资助外,学校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

2.学校资助公派国(境)外访学者,学校资助国外生活补贴,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80%包干执行,出境研修(香港、澳门、台湾)生活补贴按7000元/月包干执行,超额不补。以上费用由学校资助总额的50%,其余由本人科研经费承担。

3.学习期间待遇参照第(五)条“国内其他岗位培养培训”执行。

(五)参加国内其他岗位培养培训

学习期间校内绩效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正高职称2000元/月,副高职称1200元/月,中级职称800元/月,助理级职称500元/月。

八、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攻读学历学位、参加脱产访学进修项目,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规定学习目标、学成去向、学费、学习期间的待遇、考核要求及服务年限承诺等,违约按协议执行。

(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学习期满返校工作,延长服务期限6年; 12个月及以上国内访学进修的教师,在完成学业后,须在本校延长服务期限3年;博士后研究出站,按在站工作期限顺延服务期;国外访学研修,在完成学业后,须在本校延长服务期限5年;在读期间不计算为以上服务年限。在校服务期限不达规定年限,定向就业读取博士学位和国外访学研修者每一年赔偿违约金2万元;12个月及以上国内访学进修的教师每一年赔偿违约金1万元。除赔付学校违约金外,还须退还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工资、福利等所有费用。

(三)教师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制一般为3-5年。如在学制内不能如期毕业,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二级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延期1年,申请延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如延期超过2年仍未取得学历学位,则超过规定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教师培训期满后须向人事处提交培养培训考核表,由指导老师、培训单位、所在院、系(部)分别签署意见。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教师脱产进修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承担教学和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承担部分工作时,须由二级院系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承担;提升学历学位教师可在第二学年向二级院系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承担。教师脱产进修期间,每学期末须向人事处、所在院、系(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汇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未按时汇报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教师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到学校人事处报到,递交培养培训学习考核表、成绩单、毕业(结业)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习档案等材料。

 

(六)进修超过12个月者及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视为“合格”。

(七)培养培训期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习期间计入专业技术任职时间;在学习期间以长治医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成果;经学校考核合格者视为在学期间完成教学工作量。攻读博士研究生和岗位培养培训期间可正常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八)教师在培养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或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正当理由而未完成培养培训任务或擅自改变培养培训计划,应终止培训,返还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2.培养培训成绩不合格的须退还培养培训期间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3.在岗位培养培训中,对未达到学习目标需要重修者,或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进修学习任务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其重修费和延长学习所需要的费用全部自理,重修和延长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有关培养培训学习待遇。

4.违反培养培训单位的纪律或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今后将不再派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培训。

5.各类培养培训教师,应在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在外滞留,按旷工处理,超过规定旷工期限的,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九)其他

1.在编在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工勤人员在职培养培训参照本管理办法。

2.担任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在职培养培训,除遵守一般教师培养培训规定外,还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未经同意,不得外出。

3.各类人员参加硕士及以下层次学习的,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4.各类培养培训人员,在外出学习前均须填写《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申请表》。

5.原《长治医学院关于高层次人才“十百千计划”的实施意见》(长医人字〔2017〕14号)与《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长医人字〔2018〕34号)文件同时废止。

5.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1.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2.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申请表

3.长治医学院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报考申请表

4.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学习考核表

 

附件【31号.关于印发《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2: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申请表 请正反打印.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长治医学院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报考申请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4:长治医学院教师培养培训学习考核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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