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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圆教职员工、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奖励在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通知》(教人[199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长期出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院、系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第三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院如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 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 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或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 在学院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四条 评选院、系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出典型参加省级和国家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

第五条 奖励院、系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组织,按系、部分组实施,各部门推荐相应优秀人选,由人事处汇总,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结合临床教学实际,参照本条件,制定评选办法,自行评选,报学院统一表彰;人事处负责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院、系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同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命、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优秀模范事迹广泛宣传,在全院形成学优争优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