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
工作者评选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推动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和服务水平再上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实行两年一次评选制。六月份启动评选工作,教师节表彰。
第三条 评选对象。在我校工作满5年的在编在职教师(辅导员)及其他在编在职人员。
第四条 校领导、学校中层正职原则上不参加优秀教师(辅导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第五条 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师德高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热爱学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4.注重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积极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成绩显著。
5.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
6.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能结合育人目标和办学理念,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积极主动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3.所带班级班委会和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骨干能积极发挥作用。
4.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能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情况,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6.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处理和上报学生中的热点问题和不良现象。
7.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优良。
2.工作中重规则,讲规矩,守规范,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方面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
4.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5%。优秀辅导员(含兼职)评选比例为10%。
第九条 优秀教师一般以二级部门为单位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推荐;优秀辅导员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条 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及二级学院要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由人事处统一在网上公示三日,充分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发文公布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从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实施。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