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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     来源:     点击:

长治医学院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

工作者评选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推动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和服务水平再上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实行两年一次评选制。六月份启动评选工作,教师节表彰。

第三条  评选对象。在我校工作满5年的在编在职教师(辅导员)及其他在编在职人员。

第四条  校领导、学校中层正职原则上不参加优秀教师(辅导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第五条  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师德高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热爱学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4.注重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积极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成绩显著。

5.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

6.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能结合育人目标和办学理念,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积极主动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3.所带班级班委会和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骨干能积极发挥作用。

4.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能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情况,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6.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处理和上报学生中的热点问题和不良现象。

7.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优良。

2.工作中重规则,讲规矩,守规范,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方面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

4.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5%。优秀辅导员(含兼职)评选比例为10%

第九条  优秀教师一般以二级部门为单位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推荐;优秀辅导员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条  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及二级学院要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由人事处统一在网上公示三日,充分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发文公布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从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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