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医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年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部门):
经2018年12月11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长治医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长治医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暂行)
长治医学院
2018年12月20日
附:
长治医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
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延退条件及时限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专家,系指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级专家;聘任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延长退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聘期。
2.主持在研国家及省重大、重点项目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时间到项目任务规定完成期限。
3.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力量薄弱确系单位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聘期。
4.高级专家首次延长退休年龄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继续延长,但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二、办理延退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附件表格:《长治医学院延长退休时间申请表》、《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申请人现主持项目情况》;
(二)入选各类人才计划文件或证书、二级教授、研究员等专家相关证明材料;
(三)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相关报告;
(四)已经延退过一次的人员,第二次申请延退时需附带上级部门第一次批复的《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以上材料均须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所在院、系(部)根据本学科的实际需要,在专家自愿的基础上,于高级专家距法定退休时间6个月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以便及时办理延退手续。
(二)人事处根据工作岗位需求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送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省直非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省教育厅审批,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批准延退的人员和年限,以上级批复件为准。
(四)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五)未通过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从到龄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四、延退专家管理与考核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领导职务;
(二)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列入本单位事业编制,不占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
(三)高级专家延退期间,按在职人员标准和程序受聘上岗,岗位职责与在职人员的岗位职责相同。履行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等岗位职责;
(四)延退专家参加学校在职人员年度考核,并按照岗位考核情况发放工资以及校内岗位津贴。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可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五)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治医学院高级专家延退申请表
2.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申请人现主持项目情况
长治医学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