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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准入信息查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二级单位(部门):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准入信息查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2022]8号)文件要求,现对我校教职员工开展信息查询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查询要求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要求,将教职员工入职前准入信息查询融入招聘引进、资格认定等工作,坚决守牢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源头上夯实教师队伍建设基础。坚持教职员工凡进必查、教师资格凡认必查。

二、查询范围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二)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需入校工作的人员。

三、查询程序

(一)对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前,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查询。

(二)对于学校拟聘用的教职员工,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三)查询节点:

1.正式录用人员,在拟聘用人员公示前查询;

2.临时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协议前查询;

3.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安保、公寓、基建、维修等公共服务人员,餐厅、超市、体育场馆等商贸服务人员,以及需进入校园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外聘教师等),在入校工作前2周,由用人部门提交材料给人事处进行查询。

四、查询结果和运用

查询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情况。

(一)经查询发现因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不通过的,申请教师资格不予认定,教职员工招聘不予录用。

(二)经查询发现因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不通过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学校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查询对象不认定、不录用或不聘用的理由和申请复查的权利。

五、查询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查询责任主体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查询责任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复查结果由查询责任主体书面告知查询对象。

                                             

                                  人事处